遵义一男子遗弃亲生女被判故意杀人罪

来源:正义网
作者:陈坚 代模君
2016/11/06

  日前,遵义县人民法院对吴某某遗弃亲生女案进行审理,认定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吴某某表示将竭尽全力抚养女儿,努力赎自己的罪责。

  现年30岁的吴某某常年在家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入不敷出,一贫如洗。2010年11月17日17时许,其妻冉某怀孕后在遵义县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名女婴。由于家庭贫困,吴某某无力支持高昂的医疗费用,遂产生了遗弃新生女儿的罪恶念头。在其女儿生下后不到一小时,吴某某便背着妻子称将女儿从医院领出。当天傍晚18时许,吴某某趁着昏暗的夜色,将女儿裹上一张尿不湿用一件旧披衫包好后装进一个黑塑料袋,带到县医院住院部准备遗弃,因住院部人多而未得逞。20时许,吴某某带着装着女儿的黑塑料袋来到县医院保卫科旁的建筑工地,在左右四顾确定无人后将黑塑料袋扔进一垃圾箱中。11月18日凌晨,遵义县环卫车辆将遵义县人民医院附近的垃圾运到南白镇和平村“遵义县垃圾填埋场”,女婴也同时被运到了填埋场。11月18日11时许,敖登学和女友王福英在填埋场捡拾垃圾时意外发现了装着女婴的黑塑料袋,并将浑身冻得通红的女婴救回家中抚养。

  该案发生后,遵义县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抓获归案。2010年1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县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11年3月8日,遵义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定吴某某将具有抚养义务的刚出生且患有重病的活女婴丢弃在不易被人发现、环境恶劣的大垃圾箱内,放任女婴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作者:陈坚 代模君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