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石榴”青年先锋在线】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以及如何调整?
【基本案情】原被告共同为六盘水市某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系合伙关系,六盘水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应当支付招生费640000元及利息,后因六盘水市某职业技术学校拒不支付招生费用,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以被告名义起诉,若案件胜诉,执行到款项后,甲乙双方平均分割,因款项最终汇入被告账户,被告收到款项后,须3天内将款项支付给原告,若被告逾期未支付,应按照款项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事后,被告起诉盘水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并执行到招生费用款项共计290000元,支出案件受理费10482元,律师代理费66000。原告诉称被告并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给原告相应招生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裁判结果】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六盘水市某职业技术学校支付的招生费用290000元,上文已论述原告应分到的款项应为106759元,被告依约应在收到款项三日内即2023年9月22日前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被告抗辩不应支付款项,可视为其对违约金的不认可,综合本案的审理情况,结合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投入的成本比例及违约时间等,双方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以106759元为基数,从被告未按约付款之日(2023年9月23日)至本裁判之日(2024年8月13日)按2023年9月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予以支持,即3335元(106759元×3.45%÷360天×326天),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一般以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机械适用,对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审查应把握如下原则:一是兼顾合同履行情况与当事人主观过错。在对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进行审查时,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予以区别,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应予以调整。同时,违约方的主观状态是恶意还是过失,决定着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发挥。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形下,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当事人心理上的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发生不履行的情况时,违约金则表现为对过错方的惩罚。二是综合衡量当事人缔约时的影响因素。对违约金的调整应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双方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存在格式合同条款、过失相抵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个案中的实际情况,综合予以衡量。对于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的调整一般参照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处理规则,因为这类逾期付款产生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借款合同逾期付款情形最为接近,且都属于金钱给付之债,参照处理公平合理。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审:孙慕
二审:张春艳
三审:田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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