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异议超过法定期间被驳回
2018年01月24日 03:50
来源:荔波县法院
近日,荔波县法院审查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因异议超过法定期间被依法驳回。
2018年1月初,都匀市某银行向荔波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荔波县法院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朱某抵押给异议人的抵押物以“以物抵债”的形式转让给申请人邓某,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撤销。
经荔波县法院审查发现,申请人邓某与被执行人某房开公司、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已于2016年2月强制执行完毕,债权人权益全部实现,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异议属于执行标的异议。依照前述规定第六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该院执行标的早已执行终结,执行程序也早已结束,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超期约两年时间,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故依法予以驳回。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通俗来说就是权利不用,过期作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就要积极主动去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依照法定方式、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逾期或违法行使权利,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通讯员 郭孟 来源:荔波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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