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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首部严管噪音污染法规1月1日起实施 立法保护公民“安静权” 向广场舞、装修噪音说“拜拜”

2017年12月30日 09:23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 (本网记者 程曦)12月29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首部治理噪声污染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禁止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不得进行装修作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

  立法保护公民“安静权”还百姓一方“静土”

  环境噪声污染是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城市环境问题的四大公害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贵州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工作,着力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出台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贵州生态文明法制体系,为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提供了法制保障,走在了全国前列。但在此之前,贵州省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噪声污染已逐步成为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一块“短板”。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有关精神,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黔南州福泉市、贵安新区等地开展调研,深入机关、单位、乡镇、社区实地走访,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集中民智、民愿,并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2017年9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考、高考期间制造噪声最高罚1万

  《条例》共分八章六十二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细化了对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四个方面的噪声源防治措施。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在安静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

  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公开环境噪声污染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及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在中考、高考等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该规定。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在划定路段和时间鸣喇叭违者罚款100元

  根据《条例》,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减速带。确需设置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论证,并在实施前7日向社会公告。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拆除或改装成响管;禁止加装车辆声响防盗报警装置。对加装防盗报警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在前款划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鸣喇叭,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

  午休时间、法定休息日不得装修“扰民”

  对装饰专修作业产生的噪声污染,《条例》明确,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进行产生噪声、震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周边50米范围内从事装卸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2:00-8:00禁跳广场舞违反规定可罚款500元

  针对广受市民关注的“健身扰民”问题,《条例》规定,禁止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

  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重大节庆或者经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大音量音响、陀螺、响鞭先行登记保存,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网记者 程曦 来源:多彩贵州网)


作者:程曦 编辑: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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