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一公职人员酒后驾驶被诉获刑
2017年12月20日 04:35
来源: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龙里县一名公职人员因朋友聚会饮酒后开车,被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其呼吸时酒精检测结果为366mg/100ml,严重超标,最终因犯危险驾驶罪获刑罚。
2016年7月24日中午,周某某与朋友在贵定音寨聚会吃烧烤时饮用啤酒,晚上回到龙里后吃完饭又继续饮用白酒,随后又与朋友吃宵夜继续饮酒直至次日凌晨5时方回家休息。仅休息几小时后,周某认为其已经清醒,便驾驶贵A8C***号小型汽车去离家不足500米的综合市场买菜。其由龙里县九龙广场往龙里县恒力步行街方向行驶,10时46分行驶至龙里县青龙路100米处,被现场查获,经民警对周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66mg/100ml。随后,将周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贵州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2.4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龙里县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周某某曾是一名军人,在部队立过功,也受过伤。“酒后驾驶被诉后,一度为己另寻他因,称其曾受过伤,需借酒疗伤。无论饮酒的目的是什么,酒后均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其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承办检察官如是说。(通讯员 金开梅 来源: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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