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境外被盗刷9000元 储户状告银行索赔
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却被他人在境外连续盗刷,造成9000多元的损失。12月15日下午,都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储户状告银行的案件。
原告徐某诉称:她于2016年在交通银行黔南分行营业部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借记卡。截至2017年10月3日23时,卡内余额为23501.61元。但10月3日23时42分22秒至10月3日23时47分13秒,她的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取现7次,加上手续费,共计支取人民币9566.41元。但当时她人在贵定县家中,被刷取现的银行卡也在自己身上。
当晚,徐某在收到银行卡绑定的手机短信提示后,她于10月4日0时33分,分5次将卡上剩余的金额取出,并立即拨打110报案并做了笔录和拍照。
徐某在法庭上称,盗刷事件发生后,她曾多次找银行交涉要求赔偿,但银行方面却不愿承担。
徐某认为,自己与被告交通银行黔南分行之间因银行存款建立了合同关系,被告应有义务保护好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由于被告的管理系统出现瑕疵,导致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被告在客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徐某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自己银行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9566.41元。
被告交通银行黔南分行代理人在法庭上口头提出3点答辩意见。第一,被告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系被他人盗取原告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所致,应定性为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范畴,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侦破,再恢复本案的审理;第二,原告资金被他人盗刷,是本案原告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不善所导致。故被告不应承担该款被盗刷的责任;第三,本案被告并不存在针对原告的侵权事实,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天,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方表示要回家与家人商量,再决定是否继续调解或是通过法院判决。(记者 徐子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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