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一名工人坐施工车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四家用工单位被判共同担责
赤水市一名工人受工头所雇前往野外施工,不料,这名工人乘坐施工车下班返回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赤水市法院审理后,判决工人所在的施工单位及其上层相关发包单位,共同赔偿53万余元。
去年,某通信公司贵州分公司将通讯线路传输工程发包给一迅通公司施工,迅通公司又将仁怀、赤水片区工程,分包给另一包工头任某。接到该工程后,任某又将赤水片区工程,分包给李某,当地另一工头田某又从李某手中承接了该工程,并聘请赤水男子李某国到工地上做工。
因施工现场均在野外,田某每天安排车辆,用于运输材料及接送李某国等工人上下班。
去年7月25日19时许,李某国从野外收工后,乘坐工地施工车返回赤水。据悉,这辆货车核载人数为5人,但为了方便,8名工人经常挤在车上下班。途中,因司机张某操作不当及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原因,车辆发生侧翻,李某国在事故中不幸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国的家属马某认为,李某国受田某雇请,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田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1月份,马某向赤水市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迅通公司、任某、李某、田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60余万元。
赤水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国系在野外施工,施工地点偏远、分散且交通不便,因野外施工的特殊性,李某国乘车行为也应属于雇佣活动的一部分,田某应对李某国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通信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施工,但迅通公司却将工程转包给了无资质的“下家”。因此,迅通公司、任某、李某均应与田某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10月份,经赤水市法院判决,田某、李某、任某、迅通公司连带赔偿马某等5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10月底,经马某申请后,田某等人共同赔偿马某53万余元。 (记者 黄宝华 来源:贵阳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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