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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检察院:刑事和解重实效 客观中立护和谐

2017年10月31日 11:42 来源: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为了一部手机而打伤亲戚很不值,谢谢检察官同志让我认识到比物质更重要的东西……”近日,经过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因一部手机引发积怨而大打出手的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表达了真诚的悔意。安龙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故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安龙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杨某某故意伤害致韩某某轻伤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系亲属关系,一年前,杨某某酒后与被韩某某发生矛盾,韩某某无意摔坏其手机而导致两人发生积怨,在案发当天,杨某某酒后来到韩某某家中闹事,要求给一个说法,争执中,杨某某将韩某某的手臂打伤,导致其骨折。

  在查实案发经过后,案件承办人立即前往被害人家中,当面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对案件的想法,了解其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达成的谅解协议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最终,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承办人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刑事和解机制,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地化解了一起社会矛盾纠纷。

  近年来,安龙县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针对初、偶、从犯和未成年人案件以及亲友、邻里等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开展诉前调解,释法说理,帮助沟通,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力求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据悉,今年以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和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7件20人,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

  同时,安龙县检察院在主持刑事和解时,扮演的是客观中立的角色,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告知当事人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和刑事和解产生的法律后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坚持中立的原则,不干涉双方赔偿意愿,不帮助提具体和解条件,注重引导,对漫天要价、显失公平和侵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进行释法说理并予以纠正,切实帮助双方当事人能够理性达成和解协议,提高和解成功率,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 周泽丽 来源: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编审 倪淑琴)


作者:周泽丽 编辑: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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