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审结首例生产、销售假药案
多彩贵州网讯 (刘海英 本网记者 倪淑琴) 记者从清镇市法院获悉,9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巡回至贵阳市息烽县、修文县两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三例生产、销售假药案,并当庭对三名被告人作出判决。据悉,这是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成立后受理的首例生产、销售假药类案件。

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息烽县石硐镇街上组销售自己生产的“追风除湿散”,当日被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追风除湿散”药品11包。
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在息烽县永靖镇文化西路市场上销售自己生产的“苗药追风丹”,当日被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苗药追风丹”40袋,“苗药追风丹”宣传画报1张、包装袋11个。
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盛某某在息烽县永靖镇花园南路爱心幼儿园对面的街上销售向他人购得的无生产批准文号的假药“苗家祖传活络丹”时,被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苗家祖传活络丹”91袋,宣传海报一幅。
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生产、销售的“苗药追风丹”和被告人周某某生产、销售的“追风除湿散”均系假药;被告人盛某某销售的“苗家祖传活络丹”标示了功能主治范围、用法用量等内容,应认定为药品,但未标示有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亦不能提供该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应按假药论处。
生态保护法庭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某、盛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为追逐经济利益,未经批准而私自生产药品,并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周某某、盛某某3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药品是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主治功能、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药品安全就是最大的民生。人们一旦使用假药,不仅不能治病,而且会掩盖病症,延长病程,常常会因贻误治疗而致病情恶化,使用假药,还可能产生药源性疾病,严重者可以致残,另外孕妇使用假药可致胎儿畸形、痴呆、智商低下,甚至死胎,儿童使用假药,可致发育迟缓,智商下降,儿童和老年人对一些毒性较大的药品非常敏感,使用某些假药,可产生致人于死地等危害后果。
此次生态保护法庭审结的3起生产、销售假药案,对3名被告人的判决是依法打击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唯利是图的不法商贩的重要手段,彰显生态保护法庭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打击、惩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的司法理念,生态保护法庭今后还将坚决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为保证药品安全,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讯员 刘海英 本网记者 倪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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