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区检察院建立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实现员额制检察官有进有退,碧江区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出台了《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客观的原则。
规定明确了8种员额制检察官的退出条件:一是入额员额制检察官后没有在业务部门亲自办案的;二是员额制检察官入额后担任政工科长、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等行政职务,在任职公示期满3个月内本人没有主动辞去所任行政职务的;三是员额制检察官配偶、子女在本地区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在入额公示期满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没有退出所在职业的;四是员额制检察官由于工作调动离开本单位,或因辞职、退休、辞退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五是员额检察官因办案数不达标、案件质量不达标等在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六是员额检察官因个人原因导致发生冤假错案、重大办案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问责的;七是员额检察官因违纪违规被执纪问责,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提出其不适宜担任员额制检察官的建议的;八是员额制检察官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上述必须退出的情形外,员额制检察官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去员额申请,经院党组研究同意请辞申请的,可以按程序退出员额。
规定明晰了员额制检察官的退出程序:一是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向院检改办提交书面申请,院检改办提出审核建议后提交院党组讨论,院党组研究同意的,逐级上报至省检察院党组研究,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同意后向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提出意见,由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作出同意退出员额的最后决定;二是因上述8种情形必须退出员额的,由本院检改办启动清退程序并提出初步意见,交院党组讨论决定,院党组研究同意的,逐级上报至省检察院党组研究,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同意后向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提出意见,由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作者 林鑫 来源: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编审 倪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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