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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案在贵州一审宣判

2017年06月01日 01:15 来源:贵州都市报

  5月31日,清镇法院环保法庭对山村井水变臭牵出制毒工厂案进行宣判,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徒刑,其中主犯被判10年。这是我国增设“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后,全国首例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定罪,宣告“数罪并罚”的刑事案件。

  2016年1月,花溪一位村民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反映当地一处地下水出水口水体污染,这条线索牵出一个非法制毒的工厂,更惊动了公安部。

  据测量,存放废水的池子长约9米,宽约5米,池内存废液约70吨。调查人员发现,污水沉积池内没有设置防渗措施,废水经沉淀后,通过一根白色塑料管道排出,顺着管道,检查人员沿着山路走了70多米,最终通到了一个两米见方的溶洞口。随后,沉积池内液体的采样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苯、甲苯分别超标145倍和2359倍,其中化学需氧量COD高达107200mg/l,超过国家标准1071倍。今年5月9日,该案开庭审理。(本报5月10日报道)

  据悉,该案数名被告人共谋非法“生产麻黄碱”牟利,从福建跨省流窜至贵州,在贵阳市花溪区、黔南州龙里县等地乡村承租厂房,购买盐酸、甲苯、溴代苯丙酮等化工原料,生产和加工麻黄碱,再运输到中缅边境贩至境外,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为排放生产废料,另起犯意“铺设排污管道”,将有毒废水引流至附近溶洞内秘密排放,相关部门消除由此给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耗资超过250万元。

  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时,参与审理本案的环保专家认定,此类有毒废水属于危险废物,直接排放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饮用后将会致病患癌。

  5月31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法庭巡回至贵阳市花溪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此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文发、刘长勇、刘勇金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组织“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仍然帮助生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并将属于危险物质的生产制毒物品废水利用溶洞向外环境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还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易腾辉,“非法运输”制毒物品麻黄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

  据此,根据四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易文发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悉数获刑九年、八年、两年不等,此外,公安机关查扣的麻黄碱、甲苯、盐酸、溴代苯丙酮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表示是否上诉仍需考虑。(记者 李昊 来源:贵州都市报)


作者:李昊 编辑:杨雨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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