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法院“司法确认” 减轻当事人诉累
2017年01月17日 05:24
来源:福泉市法院
近日,福泉市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五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当日完成立案、审查等相关程序后作出确认裁定,“司法确认”制度的特别优势再次凸显。
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在承建306省道改道扩建工程项目福泉市凤山镇竹王城村路段爆破施工过程中,造成了杨某、徐某等五户的房屋损害,2016年12月22日,经福泉市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贵州省都匀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一次性补偿杨某、徐某等五户房屋因爆破受损的补偿费共计五万余元,由杨某、徐某等五户自行维修房屋,双方互不追究。为防对方反悔,双方一致选择了“司法确认”,申请人民法院对相关人民调解协议作效力确定。福泉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后,当场登记立案,并指派工作人员巡回办案、现场审查、当即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赋予其法律强制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对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作者 黄天文 潘德贵 来源:福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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