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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足球特长生有猫腻?花溪一学校原校长受审

2016年10月12日 11:03 来源:贵州商报

  以招足球特长生为名,贵阳市花溪区第一实验学校原校长高某某(女)大开后门,中饱私囊。今年7月15日,花溪区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高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0月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上访:40多名交了钱的“足球特长生”被拒校门外

  2014年秋,小学已陆续开学了,而花溪区刘女士的孩子还没收到花溪区第一实验学校的入学通知。几个月前,她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在花溪区第一实验学校租赁场地开办体育训练基地的“周老师”。当时,“周老师”告诉她,只要交1.8万元的“足球训练费”,娃娃就能以“足球特长生”名义进入该校读书。

  之前,有朋友的孩子也是通过“周老师”的关系入读花溪区第一实验学校,所以刘女士对“周老师”非常信任,很快就交了那1.8万元。

  可是都开学了,还没等到入学通知。刘女士只得到学校打听,这才知道自己的孩子不符合入学条件,不能报名。

  之后,刘女士发现与她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另外40多个孩子的家长。

  随后,这几十位家长一起到学校、教育局等部门讨说法。纪委等部门也介入调查。

  指控:一份违规协议,学校连续几年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当年9月,周某某和高某某先后被花溪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高某某于2010年担任花溪区第一实验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

  周某某(另案处理)原系该校的代课教师,是筑辉体育训练基地负责人,他租用了花溪区第一实验学校场地开办了个足球训基地。

  去年5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高某某上庭受审。

  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高某某与周某某口头约定,花溪区第一实验学校在每年招生工作中给予训练基地一定的学生名额。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代表花溪区第一实验学校违规与周某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花溪区第一实验学校在每年招生工作中最少招收25名训练基地的足球特长生,周某某按每名学生2000元向学校支付费用。

  2011和2012学年,高某某违规招收了周某某训练基地的60余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2013年7月,高某某退休,周某某继续按照该协议推荐学生到花溪区第一实验学校就读。直至2014年9月,花溪区第一实验学校不再招收周某某推荐的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这才引起了交了钱给周某某的家长集体上访事件。

  另据查明,高某某曾购买一辆斯柯达明锐轿车,周某某为此“支持”了她9.9万元;她还收受过一家英语培训机构的6.8万元现金,为此招收了30多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到花溪区第一实验学校就读。

  一审: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高某某被判2年零4个月

  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教育部门的招生规定,超越职权违法签订招生协议,招收、转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入学,是引起学生家长上访,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源,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此外,她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接受他人财物1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

  今年7月15日,花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总和刑期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对被告人高某某所缴赃款5万元、被扣押赃物斯柯达明锐轿车一辆及车辆手续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被告否认滥用职权,承认部分“受贿”

  一审宣判后,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10月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我没有违反教育局的任何规定,教育局要求招生中先招收片内生,还有空余学位的时候可以调剂,周某某推荐的学生,我们是按照特长生招的。”庭审中,高某某辩称,2011年她与周某某的口头约定是为了解决训练基地特长生随班就读的问题,学校为了这些特长生的安全收取了管理费。2012年的书面协议沿用了口头约定,当时周某某作为学校的代课教师将要被清退,为了维稳才与其达成书面协议,不是滥用职权。对于受贿罪,高某某只承认收受周某某6.4万元,而收取的其他钱款都用在了学校管理层外出考察旅游,对于公诉机关的这项指控她并不接受。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进行合议,择期进行宣判。(记者 左春林 来源:贵州商报)


作者:左春林 编辑: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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