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的一项刑法执行手段,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湄潭县的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至今近六年,社区矫正制度对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活动至今没有出台《社区矫正法》,对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监管教育以及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法律授权,2012年两高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作为国家级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引,但是其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具体操作难度较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和挑战。现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笔者浅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湄潭县社区矫正工作之现状
湄潭县位于贵州省北部,交通便利,黔北高速、杭瑞高速、 326国道和204省道交汇县城,是黔北东部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全县已形成“四横、二纵、二连线”的道路交通运输网络,人流、物流蜂涌而至,农产品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越,这些有利条件的产生,对我县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而随之带来社会治安、社会管理方面存在一此不可忽视的问题。目前,我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07人,已解矫807人,现在矫300人,其中缓刑221人,假释70人,暂予监外执行8人,管制1人。
一是组织机构基本建全。县、镇两级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司法所为主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139个村(社区)建立了矫正工作站。县司法局专设了社区矫正办公室。
二是队伍建设初见成效。队伍建设以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化为目标,县局配备2名工作人员专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6名干部经过培训获得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各司法所落实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15名。
三是制度建设逐步规范。依法建立健全了社区服刑人员报道、监护、走访、迁居、请销假和会客等监管制度,规范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日常监管和劳动学习制度,落实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跟踪管理和教育帮扶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规范、高效中运行。
四是机制措施初步健全。初步形成了以“党委政府领导、司法部门为主、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各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作”的工作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监管;落实调查评估程序,严把入矫进口关;落实正面教育环节,强化法律意识教育;落实心理矫正环节,注重心理健康教育;落实社区服务环节,彰显人性管理方式;落实个别教育环节,因人因案施矫,确保矫正工作取得实效;探索建立村级社区矫正协管员制度,正在湄江、黄家坝、永兴等地开展试点,初见成效。
五是后勤保障基本到位。县局及15个基层司法所均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还配备了执法记录仪、着训服、收缩棍等器材,15个司法所解矫宣告室设备已采购完毕,即将安装投用。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到位。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新的工作,目前很多群众知之不多,了解甚少,社区服刑人员及家属对社区矫正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有少数判缓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判决前可能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他们心里有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判缓刑后就是自由身,想干吗就干吗,入矫后不服从矫正机关的管理,如果启动处罚程序,警告—警告—再警告,想收监是一件极不容易的事,还会给社区服刑人员甚至其家属心里带来及大的抵触情绪,很有可能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社会对其的认知程度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积极性,加重了该项工作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加重了矫正机关的工作负担。
(二)沟通协调不到位。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以及村级组织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常有工作衔接不到位,增加了工作难度,比如:社区服刑人员因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可能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而且有可能让社区服刑人员逃避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的相应处罚。又如,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一是有些法院和监狱,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适用前的调查评估工作,直接判处使用非监禁刑;二是有些法院和监狱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在评估结果还没有出来前就宣告了非监禁刑;三是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评估,在评估结果认为不适合非监禁刑时,法院和监狱依然宣告适用非监禁刑。导致一些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被适用了非监禁刑,从而给监管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工作队伍力量薄弱。一是司法所力量不足。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九项职能,但目前大多数司法所只有1名正式工作人员,除了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还需完成镇政府交办的综治、维稳等中心工作,难以对矫正工作投入过多的精力,更没有时间对矫正工作进行研究。比如:湄江镇司法所虽有4名工作人员,却有在矫人员80人左右,很难有效对其进行教育矫正。二是专业人员紧缺。由于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心理特征,在悔罪意识、现实表现等方面各有不同,必须因人而异,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缺乏专业技能,可以说是无章可循,尤其是心理矫正方面,虽然我县有5名干部获得了三级心里咨询师资格,但他们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有效发挥心理辅导的作用。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只有“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法律支撑。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现,亟待通过加快立法和完善制度体系来解决。最明显的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不一致,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实际执行的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社区矫正的一线工作,责任重大,但法律政策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权,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难以保证矫正措施的实施到位,矫正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管理制度不完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经常遇到找各种借口请假,如果不同意请假,就会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同意其请假外出务工的话,又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脱管、漏管的发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要不就是变更居住地,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社区服刑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比如,交通肇事而获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他们虽然犯罪,但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大,他们却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因此而背上债务,需要外出务工挣钱还债。
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总是无法避免的,但我们必须做好犯罪者的教育工作,恢复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由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比较晚,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在推行过程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况且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前期投入大,出成果慢,因其蕴含着巨大的人文价值和降低监禁刑成本的经济价值。因此,我们要立足现实,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不断创新宣传方式,细化宣传内容,广泛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广泛宣传在社区矫正中涌现的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助人为乐等方面的社区服刑人员典型,使群众都能够正确认识、理解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支持,提高影响力。
(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管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及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设置、职责、权利、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各部门之间建立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界定对脱管对象的追逃责任主体及其职能。建立变更居住地常态化机制,对在本地无正当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在其他地方有工作单位和合法收入的矫正对象,应允许其变更居住地,接受地社区矫正机构必须依法接收。推行联合谈话制度,对不服管理的矫正对象,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综合能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胜任社区矫正的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可能创造性开展工作,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因此建议上级部门多提供技能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工作掌控能力、胜任能力。
(四)强化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一是建立社会调查评估问责制,确保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对待法院、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前的委托调查评估工作,深入全面调查,形成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估报告,为法院、监狱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二是法院、监狱判处社区矫正刑罚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个人情况、悔罪态度、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等),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真正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五)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社区矫正的优势是能降低国家监禁的成本,发挥社会力量化解矛盾,提高矫正质量。虽然财政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但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导致社区矫正经费短缺,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建议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