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赫章县六曲河镇江子村江子组村民常某某因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八哥被查处。
3月2日,赫章县林业局组织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等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深入各乡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执法专项检查。当联合检查组行至六曲河镇街上时,发现有人出售野生动物八哥,经森林公安民警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违法行为人常某某到山上放牛时,发现了别人设套捕捉的1只野生八哥,便将其捉回家中。当他在赶场天将其带到镇街上出售时,被联合执法检查组逮个正着。
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经执法组研究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常某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保证书,并将准备出售的八哥予以没收后放归大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